醫療相關法規
1-1執業
Q1:如果是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等醫事人員,開始執業要注意哪些事?
A1:
請注意應向執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後使得執業。
【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職能治療師法第7條、心理師法第7條、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
↑Top
Q2:請問執業執照是終身有效嗎?
A2:
像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職能治療師法第7條、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心理師法第7條、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
↑Top
Q3:我2月1日就到診所執業,至今未辦理執業登記,今天(3月1日)辦理可否補辦執業登記追溯登記2月1日?
A3:
醫事人員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即擅自執業,事後再申請追溯因於法無據,無法補辦就業登錄,執業執照核發日期為申請日期,並依照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各類醫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使得執業。
【職能治療師法第7條、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心理師法第7條、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
↑Top
Q4:我目前在外縣市的醫療機構任職,預計5月1日要轉到台北縣的醫療機構任職,執業執照應於何時辦理?
A4:
請於5月1日前將外縣市核發的執照於原發照主管機關辦理執照繳銷,然後至臺北縣所屬公會入會取得公會證明,並由本人或代理人於5月1日赴執業所在地衛生所辦理執業登記申請,應備文件請參閱第 頁(臺北縣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至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職能治療師法第7條、醫事檢驗師法第7條、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心理師法第7條、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
↑Top
Q5:請問我是醫事檢驗師從90年2月1日就在診所工作至今,且94年1月底拿100個學分換過執照,預計96年5月1日要更換執業場所,請問我還要提供幾個學分才夠?
A5:
自89年7月1日起就開始有執業登記起滿4年開始,申請變更執業所所時,應檢具申請日起4年內,積分達100點以上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登記。

所以96年5月1日更換執業場所時,應檢具92年5月2日至96年5月1日止積分達100點以上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執業登記。
醫事檢驗師從89年7月1日起就開始有執業登記,未變更執業場所者,應依執業執照上之有效日期到期前2個月內持有效期限內之學分(100分)至所在地衛生所換照。

應備文件請參閱第13頁(臺北縣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至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備註:
※醫事放射師申請執登記、變更執業場所方式如同醫事檢驗師規定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相關規定請參閱第16~17頁行政院衛生署之函釋。
↑Top
1-2歇業
Q1:請問醫事人員停業、歇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有哪些要注意?
A1:
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繳銷其執業執照。
【職能治療師法第10條、物理治療師法第10條、醫事放射師法第10條、醫事檢驗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心理師法第11條】
↑Top
Q2:我將於96年3月31日從醫療機構離職,執業執照繳銷應於何時辦理?若執業執照遺失了要如何辦理?
A2:
醫事人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請於96年4月30日前至本縣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繳銷,應備文件請參閱第13頁(臺北縣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至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若是執業執照遺失者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具切結書請參閱第14頁(臺北縣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執照遺失具結書)
【職能治療師法第10條、物理治療師法第10條、醫事放射師法第10條、醫事檢驗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心理師法第11條】
↑Top
1-3異動
Q1:請問我的證書和執業執照遺失(損毀)了,要如何辦理?
A1:
證書遺失(損毀)請逕洽行政院衛生署辦理證書補(換)發手續,聯絡電話:23210151。

執業執照遺失(損毀)請至執業所在地衛生所申請執業執照補發(換發)。

執業執照補發(換發)應備文件請至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Top